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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源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http://www.lywxww.com  2013-11-06 16:03:39   来源:罗源湾新闻网  【字号

 

 
 
罗经普组[2013]3号                             
 
关于印发《罗源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经普办,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罗源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罗源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13年10月14 
 
罗源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发出《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罗政综〔2013〕30号),对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成立了罗源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为明确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经研究决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如下:
县发改局:协助县经普办协调解决经济普查物资保障方面有关问题;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协助县经普办开展固定资产支出的数据质量控制;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委宣传部:会同县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县经普办联合制定全县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单位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按照普查办要求的统一格式提供我市新闻媒体单位(指新华通讯社,报社、电台、电视台及各类新闻单位派驻的记者站、办事处、联络处等)的基本名录;协助市经普办开展文化产业的单位核实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参加全市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协助做好对普查信息的发布;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委编办: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名录;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县经普办做好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参与研究完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单位名录更新的平台建设及运行机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经贸局:组织指导我县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业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业的基础资料;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县经普办开展工业企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和商贸服务企业的单位核实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住建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建筑企业、建筑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拆迁管理及从事其他房地产活动的基本单位名录;提供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名录;协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楼宇和住宅小区的普查工作;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负责提供生产经营生活水资源消耗指标;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经普办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公共汽车客运、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指客运汽车站、公路管理与养护以及其他道路运输活动)、沿海与内河旅客运输、沿海与内河货物运输、出租车客运、汽车驾驶培训企业和个体户的基本情况资料;协助县经普办开展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单位核实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监察局:会同县经普办落实有关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依法查处经济普查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县公安系统的单位名录;组织指导公安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保安服务、刻章服务、网吧、桑拿、娱乐业等特种行业的企业和个体户资料;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协助县经普办做好普查入户阶段的安全工作,保障普查人员的正常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公务员局:负责经济普查评比表彰的立项审批、资格审核工作;协助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广电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广播电视电影节目制作、有线广播电视及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的基本单位名录;负责组织经济普查的广电媒体有关宣传工作;参加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及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协助做好普查信息的发布;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提供全县教育系统所属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校办企业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组织指导各级教育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经普办提供各类教育机构和附属单位的基本情况资料;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司法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础资料;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会同县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法制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罗源工作站:组织指导本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安全系统基本单位名录资料;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内的单位核实及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市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指导民政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行政登记资料;指导各级边界办按照有关法规向县经普办提供行政区域界限有关资料的查询、复制或摘录;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负责协调全县民政系统直属婚姻服务企业、殡葬服务企业、福利院、福利企业、陵园、纪念馆、干休所、公益事业单位等的经济普查工作;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协助县经普办做好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参与研究完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单位名录更新的平台建设及运行机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科技文体局:提供全县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名单;组织指导文化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文物及文化保护、博物馆、纪念馆、群众文化活动、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室内娱乐活动、电影发行与放映、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行业的基本单位资料,负责向县经普办提供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业以及印刷业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单位名录及相关数据资料);协助县经普办开展科技企业的单位核实和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协调落实普查经费、物资和设备保障;负责提供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支出情况、提供国有单位资产情况和普查国有资产状况的核对工作;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普查物资的政府采购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卫生局:提供全县卫生系统的单位名录(包括社会、民办和私人医疗机构审批名单)及卫生行业的相关资料;组织指导各级卫生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各类医疗机构(指:各类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活动、门诊部医疗活动、妇幼保健活动、专科疾病防治活动、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等机构)的基本情况资料;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工商局:提供全全县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的登记名录库,个体经营户的基础资料和年检数据资料;组织指导工商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基本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注册登记数据;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县经普办做好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参与研究完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单位名录更新的平台建设及运行机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统计局:代管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经普办”),负责经普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对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普查的宣传动员;负责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普查业务培训、指导、数据处理及数据质量控制;会同县监察局做好经济普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负责普查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统计基础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经济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负责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负责落实经济普查挂钩制度和督查制度,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邮政局:负责提供全县邮政系统所属全部邮政业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组织指导本系统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邮政系统的全部邮政业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督促普查信函的及时投递;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国税局:提供全县纳税单位的名录库及与单位经济指标相关的数据资料、纳税的个体经营户名录及缴税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基本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税务登记资料及税收基础信息;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县经普办做好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参与研究完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单位名录更新的平台建设及运行机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地税局:提供全县纳税单位的名录库及与单位经济指标相关的数据资料、纳税的个体经营户名录及缴税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基本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税务登记资料及税收基础信息;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县经普办做好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参与研究完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单位名录更新的平台建设及运行机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质监局:提供全县所有赋码单位的基础数据库资料;对普查新查出的单位负责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机构代码的颁发、补发和查询工作;协助县经普办开展技术检测单位及认证咨询机构等单位的普查工作;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县数字办:负责提供用于划分普查区域所需的我县最新电子地图及影像图,协助做好统计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做好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县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人行罗源支行:负责对各类银行(含外资银行)、农村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核查;负责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经普办提供全县各类银行(含外资银行)、农村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参与制定普查对象名录核查办法,参与对普查对象的核查,共同评估认定核查结果;提供有关制度政策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宣传;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罗源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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