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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http://www.lywxww.com  2013-11-06 15:59:31   来源:罗源湾新闻网  【字号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关于配合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资委、统计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国务院决定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配合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提高普查工作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重要意义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提高宏观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经济形势错综复杂,我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增多,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型的任务繁重艰巨。搞好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更好地把握改革发展全局,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组织开展本单位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二、依法配合开展经济普查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切实提高统计人员依法配合开展经济普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支持和协助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宣传动员和所属单位的普查准备工作。各级国资委要按照同级政府普查机构的要求,提供其掌握的所属企业、单位的名录和组织结构信息。所属企业应当设立经济普查机构,做到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切实履行普查对象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认真完成本企业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确保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在国资委系统顺利推进。
 三、确保经济普查数据真实性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填报登记时间为2014年1-3月。各级国资委系统要严格执行国家普查方案,督促所在地区的企业及时、独立、客观填报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授意篡改企业依法提供的普查数据。所属企业要提前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顿、规范和普查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独立履行普查对象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填报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013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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