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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修改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外地户籍可办准生证

http://www.lywxww.com  2013-07-04 08:41:24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谢谢你们了,这样办证真是方便了,你们解决了我的大难题啊。”日前,站在仓山区人口计生局门口,小张激动地握着工作人员的手说。

  小张与爱人户口均在外省,人在福州市已经工作多年。今年3月,爱人怀孕了,小张准备抽空回户籍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来回路途遥远,单位事务繁忙,一时请不了长假。事情一拖就是几个月,看着爱人渐渐大起来的肚子,小张很是着急。小张所居住的社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小张:根据新修改的《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外省,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领取第一个孩子的生育服务证。

  不久,小张夫妻俩提供了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所需的材料后,顺利地在现居住地仓山区人口计生部门办理了生育服务证。

  案例点睛: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按照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外省,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个孩子的生育服务证。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规定,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对象为:在福建省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生育政策,拟在现居住地生育一孩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含跨省流动和省内流动,凭流动人口婚育证、居住证、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劳动用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夫妻双方有一人达到居住半年条件即可。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规定,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所需材料为:登记人填写福建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必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居住证(暂住证)、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劳动用工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的也要提供;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需要出具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翁明 王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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