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民宅禁办培训机构 发虚假广告吊销证件
http://www.lywxww.com 2012-06-24 01:28:03 来源:福州晚报 【字号 大 中 小】
记者22日从市政府了解到,本月起,在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培训机构不得使用民宅作为办学场所。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市教育局《福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设立培训机构的资金和办学场所等细则给予了明确说明。
培训机构不得租用民宅
作为办学场所
在五城区设立培训中心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他县(市)培训机构开办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五城区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他县(市)不少于350平方米。以学龄前幼儿为招生对象的培训机构校舍楼层不得超过三层。
《办法》明确规定,不得租赁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提供膳食服务的培训机构同时应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培训机构因无证办学被取缔的,其举办者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学,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以下情况也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办学范围,擅自设立分支教学点;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等行为。
《办法》还规定,培训机构的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要具有教师资格证以及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一人只能担任一家培训机构的校长。
此外,在职公务人员(含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以公民个人名义举办培训机构。
(记者 张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