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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最快年内落地 PE入法方向没变

新基金法最快年内落地

http://www.lywxww.com  2012-10-18 08:56:4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字号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修法小组成员朱少平

  备受瞩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于下周进行“二读”。本报独家获悉,“二读”版本将有较多细节性调整,但原则上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的大方向并无变化。若“二读”意见较为统一,人大常委会将在12月进行“三读”,则新基金法有望在年内正式出台。

  “基金法修订后明确的是,凡是采取基金组织形式的,均应纳入法律规范;但凡是以公司和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的PE机构则不纳入法律监管。”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修法小组成员朱少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这是一个统一的区分标准。”

  据介绍,“二读”方案修改了基金组织形式不同类型的名词定义,这主要是为了统一理解和认识,也有利于加快统一目前业内对于PE机构监管方式和格局的认识。

  目前,在发改委备案的PE机构基本上均为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按照“二读”方案标准,修订后的基金法并无改变目前的管理体制,而是实现了更加清晰的管理划分。

  朱少平说,若股权投资基金真正采取基金组织形式,在证监会注册或备案,不仅在获取设立证券账户方面较便利,更重要的是相较于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制税负大幅减少。

  他认为,基金只是“资金的集合,投资的渠道”而已,不应成为市场纳税主体,既不必进行企业登记,也不能适用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对此,基金法修订案应将进一步明确。

  ⊙记者 赵晓琳 ○编辑 全泽源

 

  新基金法最快年内敲定 PE基金“入法”是大方向 备受业界注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于下周进行“二读”。本报记者独家获悉,相较于“一读”版本,“二读”版本有较多细节性调整,但原则上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的大方向并无变化。若“二读”意见较为统一,人大常委会将在12月份进行“三读”,则新基金法有望在年内正式出台。

  据新华社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10月23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是重要议程之一。

  知情人士透露,“二读”版本有较多细节性调整。如,对于基金组织形式的表述,在“一读”版本里有“理事会型基金”和“无限责任型基金”,或改为新的表述名词。

  “主要是业内不少人士对这些名词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修改表述后,更易于统一大家的理解和认识。这是主要的考量。”上述知情人士解释道。

  据了解,此类立法、修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有三次,即业内所称“三读”。今年6月下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从“一读”稿看,修订草案首次从立法层面将私募基金纳入了监管范围,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将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修改完善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明确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在“一读”版本面世后,业内最大的争议在于对“证券”的定义,《修订草案》的第一百零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意在将股权投资纳入证券的范畴,因此引来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的联名上书,反对将股权投资基金(即PE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

  力主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法律监管范围的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的修法小组成员朱少平在17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他个人认为,基金只是一种资金组织形式,证券投资基金应投资于所有证券,包括未上市公司股权。

  他特别强调,证券是个广泛的概念,是能证明某种财产价值和权利,并能用于转让和交易的票券。通常由政府或企业发行。按照这种理解,证券分为多种不同形式。股票包括股权,属于股权类证券;债券属于债权类证券;信托和基金凭证为信托类证券。此外,还有物权证券、知识产权证券等等。

  “按道理说,基金投资于这些证券都应纳入基金法规范。修订案中的定义是比较合适的。”朱少平进一步表示。(记者 赵晓琳)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新基金法时代PE可按需选择组织形式

  新基金法时代PE可按需选择组织形式

  7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的修法小组成员朱少平曾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对于PE,“修法后纳入本法调整的私募基金包括PE基金,但只是‘增量’部分,不包括法律修改前设立的存量私募基金,特别是PE基金,因为它们要么依法登记为公司,要么登记为合伙企业,然后对外宣称为‘基金’,其实这两类组织都不是修法后法律所指的‘基金’。”

  上述内容曾引起业内广泛讨论,认为如此做法在PE监管上不够清晰,加剧了多头监管的局面。

  昨日,朱少平在京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着力解释了之前因围绕“部门争夺PE监管权”引发的对新基金法修订案的误读,并阐述修法的指导思想和对行业的具体好处。

  “基金法修订后不改变当前对PE行业的管理体制,某种程度上更能为行业提供好的环境,促进行业发展。”朱少平认为。

  在他看来,PE基金同样是基金的集合,发改委的备案制仅能引导投向,但对资金的募集、投资者利益保护都无约束,而这正是基金法的效力所在。

  “基金法修订后明确的是,凡是采取基金组织形式的,均应纳入法律规范;但凡是以公司和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的PE机构则不纳入法律监管。”朱少平介绍道,“无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这是一个统一的区分标准。”

  目前,在发改委备案的PE机构基本上均为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而宣称“基金”。就此来看,照此标准,则并无改变目前的管理体制,而是实现了更加清晰的划分。

  若最终照此修订后,对PE行业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朱少平认为,PE机构按需选择即是。采取公司制企业形式,在发改委备案可获得政府引导基金注资,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减免报税,有得到国内最大优质LP社保基金的资金等。采取基金形式,在证监会注册或备案,在获取证券账户方面较便利,更重要的是相较于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制税负大幅减少。

  对于缴税问题,朱少平认为这是对行业的一大利好因素。他认为基金只是“资金的集合,投资的渠道”而已,不应成为市场纳税主体,既不必进行企业登记,也不能适用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对此,新基金法修订案将进一步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引起业内最大关注的《修订草案》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参照上述条文和朱少平解释的修订思路,即为私募股权投资不完全纳入本法调整——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制除外,但对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要参照适用新基金法。

  朱少平介绍说,对于这一规定立法中也存在不同意见,不是最后确定,最终是否纳入本法,要根据征求意见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予以规定。⊙记者 赵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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