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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应是国家立法命题

http://www.lywxww.com  2014-11-24 08:09:27   来源:中国网  【字号

  独生子女费,是政府给予的奖励。现在要生二胎了,咋又能要回呢?”家住西郊天下路社区的陈女士说。对此,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京华时报11月23日)

  当地计生办工作人员的说法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今年5月,河南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了修改,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须“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该条例为河南省地方性法规,在整个河南省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该条例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并不一致,该通知第四条载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再退还。两份规定产生了冲突,我们该听谁的呢?

  从合理性的角度,国家卫计委的规定显然要比河南省规定更为正义,也更加符合群众的利益。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夫妻响应政策、遵守法律,放弃了部分生育权,这是对整个国家乃至全世界作出了牺牲,虽然独生子女费并不多,但这也是对整个家庭的肯定与补偿。而如今,时过境迁,“单独二孩”正式放开。一些符合条件的家庭再次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依据法律作出“二孩申请”,这些人虽然并未最终坚持“独生”,但也为国家延缓、牺牲了宝贵的生育期,本不宜将已兑现的奖励收回。

  可是,在法律形式上,虽然国家卫计委看似代表着中央,但其制定文件的效力并不一定一律高于地方法规。国家卫计委有权制定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如果国家卫计委《通知》为部门规章,则有可能在经过一定程序后,否定地方性法规与之不一致的条款,而遗憾的是,这份《通知》仅是针对各地卫计委的指导性文件,并非部门规章。这也意味着,目前而言,河南省相关立法并不和上位法相违背。

  事实上,对于“合法生二胎是否需退独生子女费”问题,各省份相关立法确实并不一致,这在于并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将该命题统一起来。其实,这个命题本和各省省情特殊性关系不大,更没有必要将相关立法权限下放给地方。既然计划生育仍然是长期国策,就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对相关命题给出统一答案。

  须指出,国家层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国策发生调整后,并没有做出相应修改,这也许在于立法推动者还处于观望状态,希望在各地立法实践中吸取经验、总结教训。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我们应逐渐走出“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模式,而应走向“立法先行”、“精确制导”的改革模式。

  在法治国家中,所有改革都需要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尤其是通过国家立法制定法律赋予改革成果权威性、确定性。另一方面,更须通过民主、科学的立法过程,权衡各方利益冲突,扩大改革受益群体,将改革所带来的阵痛降到最低,让政策真正落地、合乎人民利益。警惕一些地方在改革中通过地方立法权侵害到民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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