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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挖矿从高处摔伤 法院判令雇主赔偿金十万多元

http://www.lywxww.com  2016-06-14 10:11:07   来源:福州法院网  【字号

  辛勤的沈某弟是家中的“顶梁柱”,受雇于同村沈某健操作挖土机两年有余。2014年7月19日,沈某弟应沈某健的安排前往罗源县某矿山为他人开挖矿山道路,因为路面打滑,挖土机坠到几十米的山谷,沈某弟摔下山谷,不醒人事。入院治疗 105天共花费医疗费6.5万元。2015年5月11日,沈某弟委托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情,后续手术费用还需2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沈某弟向法院起诉请求沈某健赔偿住院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22万多元。

  雇主沈某健以沈某弟存在违规操作、私自跳车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伤情评定为八级不符合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不足等理由,提出抗辩。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沈某健未能举证沈某弟在本起事故中存在的过错,要求判令其自行承担损失的80%不予采纳,判令沈某健应一次性赔偿沈某弟经济损失人民币99473.72元,双方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赔偿损失所依据的标准“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计算”有误,应按照2014年全省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损失,对沈某弟该项上诉理由予以支持,遂改判沈某健赔偿沈某弟的经济损失为106057.72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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