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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罗源县食用菌种植保险方案

http://www.lywxww.com  2016-06-13 15:30:00   来源:罗源县农业局  【字号

  为提高罗源县食用菌生产抵御灾害能力,保障食用菌生产的稳步发展,以政府能支持、企业得实惠、人保财险公司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以罗源县食用菌龙头企业、合作社等为主体,逐步建立适合本县食用菌生产的保险保障体系。根据福建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意见,制定本保险方案。

  一、食用菌保险的基本原则

  按照《农业保险条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食用菌保险工作。为了提高承保效率、规避道德风险,要求投保的食用菌保险生产正常,规范管理,合法经营。符合投保条件的食用菌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应一次性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二、保险标的

  本保险标的,为本县境内工厂化或钢架大棚内袋料栽培且生长正常的菌袋食用菌。符合下列条件的食用菌和菌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食用菌”),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食用菌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设施牢固安全,周边环境卫生;

  (二)菌种健康、基料达标、能满足食用菌栽培需要;

  (三)堆料、下种符合农时要求。

  (四)生产记录完备、栽培流程科学合理;

  (五)农户经过技术培训、能理解并接受本保险规定。 工厂化菌菇生产企业优先承保。

  根据罗源县食用菌种植品种,本次保险标的为三个品种:秀珍菇、香菇、海鲜菇。

  三、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雷击;

  (二)风灾、龙卷风;

  (三)暴雨、洪水、内涝、雹灾、暴雪。

  2、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 食用菌的损失;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而改种其他作物的;

  (5)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免赔率;

  (6)任何原因导致菌袋被雨、水或其他液体淋湿而未浸泡造成的损失;

  (7)菌袋受其他杂菌感染造成损失的;

  (8)任何原因引起棚体内温度变化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9)非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责任引起的棚体的倒塌造成的损失;

  (10)病虫害造成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

  保险食用菌的每袋保险金额参照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袋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具体根据各种食用菌品种订立如下全县统一保险金额:秀珍菇、海鲜菇每个菌袋的保险金额统一定为2元,香菇每个菌袋的保险金额统一定为2.5元。

  五、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

  秀珍菇保险期限:5月1日到9月30日

  香菇、海鲜菇保险期限:一年

  2、保险费:

  秀珍菇保险费率1.25%,每个菌袋食用菌保费0.025元;

  香菇保险费率1%,每个菌袋香菇保费0.025元;

  海鲜菇保险费率2.5%,每个菌袋海鲜菇保费0.05元。

  市级财政补贴 30%,县级财政补贴40%,农户自缴保费 30%。

  六、免赔额与免赔率

  火灾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为准;暴雨、洪水、内涝、雹灾和台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香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秀珍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海鲜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8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为准;其余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8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为准。

  七、保险人义务

  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食用菌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食用菌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食用菌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食用菌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食用菌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5、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6、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2)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3)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关于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损失程度以及施救措施等情况说明;

  (4)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气象证明;

  (5)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食用菌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食用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受损数量×每袋单位保额×生长期月份赔偿比例

  (1)当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时:

  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月份确定损失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2)当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

  a、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按单一保险标的被破坏面积占单一保险标的总面积的比例计算损失程度,损失程度超20%-50%的按50%核定,损失程度超50%-80%的按80%核定,超80%的按全损核定。

  b、部分保险标的全损的,根据不同食用菌品种并按不同生长期保险额确定损失金额。

  秀珍菇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最高赔偿比例

植种后二个月内

100%

植种后三至四个月

70%

植种后第五个月上半月

40%

植种后第五个月下半月

20%

  香菇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最高赔偿比例

植种后二个月内

100%

植种后第三至五个月

70%

植种后第六至八个月

40%

植种后第九至十二个月

20%

  海鲜菇没有月份赔偿比例,按保险金额核定损失金额。

  (3)由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责任造成保险标的被水淹浸泡,不分生长月份每袋核定定额损失如下:秀珍菇赔偿0.2元/袋,香菇赔偿0.3元/袋,海鲜菇赔偿2元/袋。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付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食用菌与非保险食用菌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食用菌实际种植面积。

  4、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食用菌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食用菌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5、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6、保险食用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7、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8、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9、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争议处理

  1、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十一、其他事项

  1、保险食用菌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2、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十二、释义

  1、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风灾:指风力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2)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3)内涝:指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的现象。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6)雷击:指雷电触及自然物和生物的现象,这里是指雷电触及保险标的物所造成的灾害。

  (7)暴雪:指过大、过量的雪,连续数天、十数天的大雪、暴风雪和积雪不化, 给菌菇生产带来的危害。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黄色预警信号是指12小时、橙色预警信号是指6小时、红色预警信号是指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业有影响的降雪。

  (8)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9)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罗源县农业局咨询热线18959115698   联系人: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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