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明确见义勇为抚恤标准 保障“英雄”权益
http://www.lywxww.com 2012-07-27 08:52:32 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 【字号 大 中 小】
见义勇为“英雄”权益全方位保护
据新华社电 如何让“英雄”在得到精神褒奖的同时,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优待?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
基本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保护
在医疗方面,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优先救治。在就业方面,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
在入学教育方面,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
在住房方面,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统一明确伤亡抚恤及补助标准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