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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法律责任追究滞后 无严重后果无问责

http://www.lywxww.com  2011-06-24 09:10:05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字号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记者郄建荣目前,国土资源法律责任追究启动往往由于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才会启动,而且行政主体的责任追究理论落后于实践。参与《国土资源法律评估报告(2011)》起草的专家在今天举行的该书发布会上建议,国土资源法律责任追究应该提高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据介绍,目前,我国的国土资源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只形成了初步框架,其中包括对所有行政主体的一般性规定,也包括对国土资源领域的特殊性规定。比如,由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这位专家认为,就行政主体的责任追究,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首先缺乏系统性;其次责任追究启动的随意性很大,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主体责任追究为例,这位专家说,现在,国土资源责任追究的启动往往由于这一事件造成严重的后果才会启动;第三是责任追究主体比较多头,但是协调配合不多;第四是责任追究的救助机制比较单一。

针对这些问题,这位专家提出建议:应该提高责任追究时的可操作性;要确定责任追究合理性原则;同时还要全面梳理职责和权限以及标准;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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