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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7种情况可使用

http://www.lywxww.com  2012-08-08 08:27:36   来源:东南网  【字号

  东南网8月6日讯(本网记者 谢添实)记者今日从省政府获悉,《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的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资金。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要相适应。省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征收项目或者调整征收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征收项目和标准

  根据《办法》,市、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是: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非公益性项目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建筑业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

  娱乐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餐饮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住宿业按营业额的1%~2%征收;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和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7种情况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省政府明确,7种情况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具体为: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

  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省政府要求,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每年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受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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