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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房屋征收补偿流程 过半数不认可应听证

http://www.lywxww.com  2012-08-21 08:15:15   来源:东南网  【字号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21日讯(记者 杨永敏 见习记者 宿小庆)

  本报讯 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有了法定的流程和规范。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5日)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进行社会调查、入户调查,了解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的意向、房屋市场价格行情,代拟征收补偿方案,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政府。

  市、县级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论证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市、县级政府对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公布。

  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房价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人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5日)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不服补偿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县级政府提出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县级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报道:

  我省出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不认可补偿方案要听证

  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有了流程和规范。2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

  每年12月底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将建设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要向有关部门送达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进行社会调查、入户调查,了解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的意向、房屋市场价格行情,代拟征收补偿方案,并将修改完善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论证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公布。

  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人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不少于5日)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对补偿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代政府做好应诉工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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