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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高速路清障费新标准3月1日起实施 有效期两年

高速路清障费新标准3月1日起实施 有效两年

http://www.lywxww.com  2012-03-23 09:18:04   来源:东南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3月23日讯(记者 周锡银)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鉴于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试行期限已到期,根据试行期内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社会各方面反映情况,对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新标准于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据了解,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包括拖车费和吊车费两大类,具体收费标准见表格。其中,清障车拖运费主要包括清障车出动基价和清障车托运两部分。根据被清障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和被清障车辆相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收,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的清障费按正常清障费的120%计收,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费按正常清障费的150%计收。

  而根据吊车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多辆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时的收费标准为,施救两辆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20%收取,施救三辆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40%收取,施救四辆及以上的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50%收取。社会救援机构在夜间(20:00至次日5:00)、国家法定节日或对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进行吊车作业时,收费标准可上浮20%。

  若高速公路的清障车到达指定清障现场,由于当事人原因无需清障的,路政部门可按照故障车型相应出动基价的50%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车出动费。

  据悉,高速公路清障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就近拖离高速公路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清障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对于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能正常行驶的车辆,不能强制进行清障拖移。

  按照最新收费标准通知,高速公路清障单位自行实施车辆清障时,清障人员需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路政人员应当事人委托联系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吊车服务时,可督促社会救援机构按不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否则将取消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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