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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将执行大病保险新政 大病报销比不低于50%

http://www.lywxww.com  2012-11-24 09:13:11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本报讯(记者谢丹黄怡)目前城乡医保已经覆盖到我省千家万户,可一旦患上大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虽然参保了,但还需要负担不少医疗费用。从明年元旦开始,这样的局面将有所改变。我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员看大病,在现行政策报销后,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各地规定的起付线,且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那么,医保将给予不低于50%的比例再次报销。

  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我省将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政策。

  大病自付部分报销不低于50%

  据省发改委介绍,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基本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

  为此,我省各地将设置大病保险起付线,当参保(合)人员个人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了大病医保的起付线,就可以转入大病保险。

  起付线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各统筹区域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的起付线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自行确定。

  据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全体参保(合)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省发改委表示,当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个人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且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这就意味着,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不过,各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报销没有全省统一的标准,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政府明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

  在大病保险完善的同时,省政府还表示,大病保险资金来源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不再向参保(合)人另行收取大病保险费用。

  对于大病保险的筹资问题,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当年医保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筹资标准。

  据介绍,到2015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都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20类大病新农合报销比例提至7成以上

  新农合对重大疾病的保障报销比例也将提高至70%以上。

  按照规定,新农合参合人员患有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大病的,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病种。

  困难群体报销比例更高

  省发改委表示,对符合民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体,在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的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民政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60%以上,使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累计对合规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不低于90%。也就是说困难群体只需要个人支付一成的医疗费用即可。

  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对存在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甚至无法维持继续治疗的大病救助对象给予再一次的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凡年度内患上述疾病(指20类大病)的对象住院总费用(含尿毒症、血友病门诊费用)为3~5万元部分(低保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2~5万元),按10%给予人道救助;5~10万元部分,按15%给予人道救助;10~20万元部分,按20%给予人道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30%给予人道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1次,封顶为20万元。

  另外,为了方便群众报销,我省还将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和省红十字大病救助进行同步报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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