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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2013年夏秋季征兵通告及征兵政策

http://www.lywxww.com  2013-06-26 15:42:22   来源:罗源县武装部  【字号

罗源县2013年夏秋季征兵通告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13年夏秋季征兵命令》和上级征兵工作部署,现对我县2013年夏秋季征兵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城镇青年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高职(专科)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4毕业的,可以征集。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征集。征集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2013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二、征集年龄:男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至21周岁,在校大学生放宽至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放宽至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至24周岁。女青年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至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至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

  三、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应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既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时间统一为2013年9月1日起算,新兵的军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按照《兵役法》规定的2年执行。

  四、征集时间:7月31日前组织报名登记和初检初审;8月1日至20日组织体检政审;8月21日至8月31日组织走访定兵;9月5日起运新兵。

  县征兵办咨询电话:26831340     QQ群号:257385582

各乡镇武装部联系方式

  单 位     联系人       电 话                       单 位     联系人       电 话

  凤山镇    林 农    13960966559              松山镇    雷农水    13609579595
  碧里乡    辛晴知   13696837188              鉴江镇    张发为    13850183037
  起步镇    林 星    13515007149              洪洋乡    游宝宜    13067396795
  中房镇    林蔓文   13799388283              白塔乡    叶蔚宜    15060651507
  西兰乡    谢长春   13696836199              飞竹镇    林宋华    13805073230
  霍口乡    兰贵炎   13515007245

                                                                                                                                             罗源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六月         

 

罗源县2013年征兵政策规定    

     一、优抚优待政策

  (一)政治待遇。适龄青年参军入伍后,其家属依法享受军属待遇,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给予优待照顾,具体以《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为准。

  (二)经济待遇

  另:被授予荣誉称号、立一等功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一百;立二等功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六十;立三等功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三十;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优待金百分之十。

  (三)就业安置待遇

  1、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疾被评定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烈士子女。

  2、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普通本、专科院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加分待遇。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1年内可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按每人每学期4000元给予培训资金补助,其中2500元补助承担培训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用支出,1500元补助用于参训学员的生活费。

  (四)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

  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及其他优待政策外,还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同等条件下,大学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取得相应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2、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3、大学应届毕业生入伍的,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大学在校生入伍的退役后复学的,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标准见表一)。

  4、大学在校生入伍可参加军队院校招生考试(限专科大一,本科大一、大二在校生)。在校生退役后两年内可回校复读,复学时可优先选择专业。退役士兵只需参加全省普通高校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公共课考试,专业课程免试。

  二、法律责任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

  (六)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违法办理录(聘)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二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第三十五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高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重要指示精神,鼓励大学生参军报国,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士兵优待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优待措施。

  一、每年安排全省公务员(含政法干警)报录总数10%,用于定向招录取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其中下士、中士、上土笔试成绩分别加3分、5分、8分。国有企业招聘安排15%、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安排15%,用于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生毕业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除享受退役士兵加分政策外,再另加5分。在校大学生士兵毕业后2年内或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2年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

  二、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应征入伍后由高校保留其学籍,退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给予规定学分、参军入伍的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学分,可免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入伍前为高职(专科)毕业生的,或入伍前为高职(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完成了学业准予毕业的,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以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

  三、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四、省和设区市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退役大学生士兵企业专场招聘会,鼓励企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并以此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单位的重要条件。

  五、大学生返乡应征,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补助,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1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助。对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以上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统一安排。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

  条三条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第四条 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个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到县级征兵办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五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内所有新兵交接手续后5天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涵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

  第六条 高校招生部门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学信网上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审核盖章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录取高校保存一份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一并寄回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将收到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高校新生家长保管;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1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七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由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高校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记统计制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本省(区、市)入伍高校新生情况通报同级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高校反馈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核对入伍高校录取学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学生;对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要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手续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在办理入伍高校录取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手续过程中,对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督促办理并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办理入伍高校录取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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