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治理的通告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治理的通告
http://www.lywxww.com 2012-03-09 16:52:06 来源:罗政〔2012〕4号 【字号 大 中 小】
罗政〔2012〕4号
罗 源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治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优化矿业开发布局,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14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罗源县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榕政综[2010]163号)要求,县政府决定于20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列入整合的矿山企业业主之间必须签订整合协议书,确定整合主体,否则属于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给予注销采矿许可证,关闭矿山;属于未到期的,待其到期后给予关闭,不再给予办理延续审批手续。
二、列入整合的矿山企业要缴清相关税费及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未缴清的,不予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三、列入整合的矿山涉及违反林业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规定的,要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
四、列入整合的矿山要按照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进行覆土绿化,恢复生态环境,因矿山开采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聘请资质单位编制防治方案进行治理,消除隐患。
五、列入整合的矿山企业,无故拖延整合的,有关部门督促限期完成,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理。
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满的矿山,禁止采矿活动,待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完成矿山环保建设和矿区界桩埋设等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严禁借整合之机,倒卖矿业权,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八、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参股开发矿产资源,对非法采矿的幕后操纵者、提供保护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对无理取闹或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治理工作的,组织职能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禁无证采矿,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从严查处。同时严厉查处盗窃电能、私自开启关停的电力设备或自备发电设备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已关闭矿山、到期矿山转供电和民爆物品,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十一、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和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治理工作的监督。县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0591-26853110;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591-26802398。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罗 源 县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