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药酒致人死亡谁担责 法院判决三方平摊责任
http://www.lywxww.com 2012-04-05 08:50:00 来源:福州日报 【字号 大 中 小】
5名老人共饮“养生”药酒,没想到竟导致4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 药方提供者、药酒制作者、药酒提供者,谁该承担责任?近日,福州中院二审对这起药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三者一同平摊责任。 2010年4月间,老林得知老冯家泡制有活血通络的药酒,于是到老冯家要了一瓶并带到镇里的ktv,与老王等人把酒言欢。老王喝了4杯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3人也都中毒,后经抢救痊愈。
老冯说,这瓶药酒是2007年间,她的丈夫用村里老李提供的中药材浸泡的,老李曾交待该药酒要少喝。老李说,自己提供的药材是按一本传统古医书上的药方配的。
公安机关检验得知,用于配制药酒的药材成分中有生乌、生草乌,而这两种药材含有剧毒乌头碱。公安机关分析认为死者老王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老王的家人将老李、老冯、老林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老林认为,自己也饮用了药酒,根本不知道这瓶药酒含有毒成份,因此,老王服用“药酒”死亡超出自己的预见范围。
老冯辩称,自己与丈夫饮用了该酒2年,并且还嘱咐老林每天只能饮小半杯,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无法预见老林会将药酒拿到ktv与别人滥饮。因此本案责任应由老林和老王共同承担,其中老林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具备行医资格的老李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轻易根据医书记载的药方配备含有剧毒乌头碱的中药材,并提供给老冯夫妇泡制药酒的行为,存在过错;老冯在未确保自己所泡制药酒无危害的情况下将药酒提供给老林的行为,存在过错;老林在未确保向老冯要来的药酒是安全饮用的情况下,随意提供给他人饮用的行为,存在过错。由于3位被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先后分别实施3个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饮用该药酒的老王,因药酒中所含有的乌头碱中毒而死亡的损害后果,3位被告应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情,3位被告的过错行为环环相扣,间接结合造成老王死亡,其原因力比例相当,应各自对老王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老王基于朋友间的依赖,在不知药酒含有乌头碱的情况下饮用该药酒并无过错,故不应减轻三位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判令3位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5.8万元,根据三分之一的比例,各自向老王支付赔偿金8.6万元。
(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邱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