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工作承诺(视频)
http://www.lywxww.com 2013-04-15 17:23:13 来源:民宗局 【字号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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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宗教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规,并负责督促检查。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有关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3.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依法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
4.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5.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防范非法宗教活动,指导宗教界正确开展对外宗教交流交往活动。
6.发挥宗教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指导、督促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工作。
7.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并做好有关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8.承办上级机关和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民族宗教工作承诺事项
第一项 民族方面
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对办理民族成份确认的人员,只要持有居民户口薄,经审核即予以出具成份证明书;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人员,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注意事项,在收到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更改条件的即作出初审意见,并报福州市民宗局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项 宗教方面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办法》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由我县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我局负责收件受理,受理时一次性告知需提交《关于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书》及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勘察、听证、审核后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市民宗局审核后报省民宗厅行政许可,对拟不同意上报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设立并建设竣工后,该场所组织向我局提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管理组织、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民宗局审查后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罗源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林正银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