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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见义勇为"入法 为好人护航

http://www.lywxww.com  2017-03-17 10:01:05   来源:县委文明办  【字号

 

http://www.wenming.cn/specials/zxdj/2017lianghui/wbdht/201703/t20170314_4112758.shtml

  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会议。新华社记者 马占成 摄

  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民法总则草案共作出126处修改,其中对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是否要担责,作出了更有利于施助者的规定。代表委员们认为,见义勇为入法,有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让做好事者有了底气。

 

 

  见义勇为入法 有利于匡扶社会正气

  代表委员们认为,用法律形式对见义勇为行为予以鼓励和保护,这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一大亮点,显示了民法制度与社会生活的有效对接,有利于匡扶社会正气。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见义勇为相关的内容,对保护见义勇为行为、鼓励见义勇为是有积极意义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很及时。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说:“此条规定非常好,让大家放心去助人、去扶摔倒的老人,有利于弘扬良好的道德风气。”

 

 

  对草案的修改建议 让我们放心去救人

  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可能会对受助者造成伤害。全国人大代表李秋举例说:“比如病人在外突然疾病的时候,医护人员都会勇敢站出来救治,但在没有良好诊断和医疗条件时,可能达不到救助目的,造成伤害和救治失败。”

  原先的民法总则 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中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此条规定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李秋认为:“这项修改建议,对鼓励和保护救助者及救助行为作出了规定,让我们放心去救人。”

 

 

  让“好人好报”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

  “路见不平一声吼,危难时刻显身手”。见义勇为也是有风险,做好事者受了损伤,责任谁来负?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充。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全国政协委员王文娅认为,这项法规将让做好事者和受助者都更安心。

  全国人大代表戴碧蓉接受中国文明网记者采访,戴碧蓉见义勇为致残的故事被选入小学课本。中国文明网 胡杨 摄

  长期以来,不少代表委员一直呼吁为见义勇为等善行义举立法。“遇到危难去见义勇为,往往是一瞬间做出的决定,根本没时间考虑什么荣誉和奖励,是作为一个人最真实的本性冲上去的。”49年前,火车轨上勇救三位儿童,自己却失去了左胳膊、左腿的全国人大代表戴碧蓉对此感触很深。“因见义勇为而致伤、致残的救助者,受助人应该主动关心,并在能力范围内进行一些帮助,让‘好人好报’成为社会的道德信仰。”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接受中国文明网记者采访。中国文明网 胡杨 摄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国家应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褒奖和补助,从制度设计上为见义勇为者消除后顾之忧。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对民法总则 草案做的说明,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编纂民法典工作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代表委员们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见义勇为的有关规定,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原则的最好体现。 (记者 胡杨 编辑 邓植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