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罗源新闻网 >> 媒体看罗源 >> 正文

检察利剑力保罗源青山绿水

http://www.lywxww.com  2019-01-14 15:18:52   来源:福州日报  【字号

  记者 陈铁夫 通讯员 林秋晗

  2018年以来,罗源县检察院积极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从传统森林矿产资源向海洋、水系资源拓展延伸,批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件4人,移送起诉7件8人,并持续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工作;将生态修复机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配套,引导涉案人员补植复绿近25亩,增殖放流鱼苗约10000尾,实现惩治犯罪与恢复生态环境并举。

  引入生态修复机制

  2018年5月11日,叶某与林某乘坐机动船至松山镇金源大桥西侧约200米海域处,利用接有电瓶和超导逆变器的长柄抄网,在该海域对水中的鱼类进行电击,共捕捞罗非鱼8条,重约2公斤。

  “本案案发时间为禁渔期,案发地点属于禁渔区。”据罗源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介绍,《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查中了解到,叶某与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真诚悔罪,愿意出资购买鱼苗投放于案发水域,以修复被其破坏的水生态环境。最终,承办检察官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年7月17日,在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的监督下,叶某和林某二人将3000尾草鱼、鲫鱼、鳙鱼等鱼苗投放于罗源湾内海,以修复生态环境。

  罗源县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科科长陈小春说,若当事人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较低、案情较轻,符合从宽处理条件,检察院会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引导当事人采纳生态修复机制。

  “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会更严格、更特殊。”陈小春说,若当事人有恢复生态环境的能力,则一般应先让其对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才能启动认罪认罚制度。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公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刑30%以下,在检察院阶段可减刑20%以下,到法院阶段还可减刑10%以下。

  “这是罗源县首次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引入生态修复机制,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处罚当事人。”陈小春表示,近年来,罗源高度重视生态修复机制,将其推广至增殖放流、异地修复、清除污染物等形式多样的恢复性司法工作中,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还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最终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探索以植代罚模式

  罗源森林覆盖率达58.25%,目之所及,青山绿水环绕。作为“省级森林县城”,县检察院在审理涉林案件时,与生态修复机制相结合,探索出以植代罚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2018年6月22日,县检察院受理县公安局移送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2016年9月,叶某甲与叶某乙以10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山场,并于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间,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掘机在该山场挖土取石。经鉴定,叶某甲、叶某乙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4.45亩。

  在案件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向叶某甲与叶某乙说理释法,告知补植复绿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听后表示愿意接受。

魅力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