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卓有成效
http://www.lywxww.com 2016-11-04 16:50: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字号 大 中 小】
给法治天平加上“监督砝码”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4日讯 一条检察建议,可以挽回一笔重大损失,形成一个良好机制,甚至消除一批社会隐患。罗源县每年的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从全市范围来看比重不大,分别约占全市总量的5%、2%和5%。虽然总量小,但罗源县检察院始终将民行检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职能来看待,认真履职,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增强执行监督实效
“‘执行难’问题不仅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性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检察机关将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力度,形成震慑效果,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罗源县检察院代检察长陈喆表示。为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该院主动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与县法院会签《关于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实施意见》,建立起案件信息共享、定期互访等工作机制。
该院民行检察工作受到许多当事人的肯定
2014年11月,执行人陈某和被执行人周某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周某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将欠款及利息一次性偿还,但在归还部分欠款后,就拒绝归还剩余欠款。无奈之下,陈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执行款待周某丈夫领取到政府退养补偿款后一次性偿还。然而,周某在领取补偿款后仍不予偿还。今年3月17日,陈某向罗源县检察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
立案受理后,办案检察官发现周某在申报财产状况时,存在不如实申报的情形。今年3月29日,罗源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并对周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惩处。然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周某采取躲避的方式仍拒绝执行。为此,检察院与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决定以被执行人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这也是罗源县检法两院首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此类案件。
突出调查手段
提升审判监督质量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打击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鉴于这种现实情况,罗源县检察院不断加强内部相关部门的力量整合,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2015年10月,申请人孟某以原告郑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许某诉被告黄某及黄某玉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虚假诉讼为由,向罗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后,民行部门就与反渎部门共同配合,对涉案的所有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查询相关金融机构,对了解案件情况的法院、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也进行了走访调查。在初步查明案件情况后,该院抽调自侦、侦监等部门业务骨干与民行干警组成办案组。
原来,在孟某等几名债权人分别诉被告黄某、黄某玉夫妻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结后,县法院拍卖执行前,黄某夫妇私下与具近亲关系的债权人许某、郑某串通,通过将实际借款13.5万元、12万元分别扩大为55.1万元、51.3万元的方式夸大债权债务,并于同一日在家中为许某、郑某出具了借条。其后,郑某、许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在其他债权人屡次联系不上债务人黄某的情况下,黄某竟出现在法庭上,并与俩人很快地达成了调解协议,进入执行程序参与执行款分配。据此,罗源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最终获法院采纳并启动了再审程序。
民行检察干警在讨论案情
搭建机制平台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近年来,罗源县检察院积极调整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措施。在与罗源县政府出台《建立依法行政与检察监督互动机制的意见》基础上,分别与县国土、环保、人防、司法等4家行政执法部门签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暂行规定》,建立起线索移送、信息交流、联席会议等制度。
机制平台的建立,强化了检察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2015年2月16日,长乐市法院裁定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位于罗源县某小区的一套单元房由申请执行人李某承受,并向罗源县某行政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申请执行人李某携带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多次到该单位要求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均被以“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办理”为由拒绝。
罗源县检察院民行部门介入调查后认为,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是该单位的法定职责,该单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属实。随即,民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单位依法为李某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黄德寿 丁敬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