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方案
http://www.lywxww.com 2013-11-06 15:49:08 来源:罗源湾新闻网 【字号 大 中 小】
单位核查是经济普查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保证普查源头数据质量的关键。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工作计划》(闽经普办〔2013〕17号)的要求,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单位核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核查目的与要求
一、单位核查的目的
全面摸清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的数量、类别和规模,重点查实单位基本信息,形成准确完整的普查单位底册;准确界定我省经济普查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做好普查培训、数据准备等各项工作提供依据和奠定基础。
二、单位核查的对象、范围和时间
(一)对象和范围
单位核查的对象是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办法》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进行界定。
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二)时间
单位核查工作从2013年9月下旬开始,至2013年12月10日前结束。
单位核查登记的数据时点为2013年9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13年全年预计数。
三、单位核查的原则和方式
(一)组织原则
单位核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同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统计等部门,依照福建省经普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共同做好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闽经普办〔2013〕12号)要求,组织开展单位核查工作。
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教育、卫生、文化、邮政、通信、交通、住建等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由各级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提供。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等部门掌握的全部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信息,由国务院经普办下发给省经普办,省经普办整理后下发给各设区市经济普查机构。各有关部门除了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名录资料外,还要协助当地经济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核查工作。
军队、武警系统要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对营区内的非隶属本系统经济活动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二)登记原则
单位核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其主要经营地普查机构负责进行全面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能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或小区,下同),对辖区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核查,走访每一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修改、补充和核实确认《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一览表》(以下简称《核查一览表》),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核查表》和《个体运输核查表》。
(三)组织方式
全省统一制定单位核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质量抽查和综合分析,分专业审核评估数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单位核查工作,各方分工协作,各尽其责。
四、单位核查的表式和内容
(一)核查表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一览表
内容包括: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单位类型、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行业代码、区划代码(核实后)、底册顺序码、是否有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是否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产业活动单位数和核查情况等。
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内容包括:多产业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行政区划代码,产业活动单位名称、单位类别、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和行业代码等。
3.个体经营户核查表
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街(村)门牌号、联系电话、有无工商或民政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和行业代码等。
4.个体运输核查表
内容包括:户数、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
(二)核查汇总表
根据核查登记结果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和单位核查情况进行汇总,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基础依据。
五、单位核查的时间安排
(一)9月底前,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完成部门数据的收集。
(二)10月20日前,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完成本辖区部门数据的整理和审核,并进行规范化处理。
(三)10月24日前,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
(四)10月底前,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完成普查区划分和普查区地图绘制工作。
(五)10月底前,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完成单位比对,生成单位比对库和核查单位底册。
(六)10月下旬,省经普办开展面向市、县(区)的单位核查方案布置和业务培训;11月10日前,各市、县(区)经济普查机构开展面向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
(七)11月5日至25日,开展“地毯式”单位核查。
(八)11月20日至30日,开展核查表人工审核、编码,完成数据录入、排重、补缺和更新相关信息等数据处理。
(九)11月下旬至12月10日,开展数据程序审核、查询改错和查遗补漏。
(十)12月1日至10日,开展数据质量抽查与验收。
(十一)12月1日至10日,开展数据质量会审,完成数据评估分析与上报。
(十二)12月10日前,上报核查数据库并生成普查单位底册。
各地要认真与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对核查结果共同进行评估,分析差异原因。各设区市应于12月10日前将经审核评估过的核查数据库、普查单位底册和核查数据评估报告报省经普办。
六、单位核查执行的标准
单位核查采用国家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其中主要包含:《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统计调查单位临时代码管理办法(国统字[2011]98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等。
第二部分 核查实施步骤
单位核查采取先建立核查单位底册(法人和产业单位核查一览表)、带核查单位底册实地核查、后比对分析的方法。即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在开展“地毯式”核查之前,先将本地区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与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提供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合并和整理,生成核查单位底册,然后由普查员携带核查单位底册进行“地毯式”核查,边核查边确认和填报,最后,将核查结果与有关部门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并生成普查单位底册。
具体实施步骤包括:收集整理部门资料,单位比对、建立核查单位底册,准备核查资料,“地毯式”核查,核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人工审核、编码,数据处理、生成核查数据库,单位查遗补漏,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数据分析、评估和认定,编制普查单位底册和上报单位核查数据等12个步骤。
一、收集整理部门资料
各级编制、民政、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以及掌握单位信息的行政主管和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统一要求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的最新名录资料。县级以上经济普查机构将收集到的部门数据进行初步整理和审核,逐级分解下发至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部门数据进行规范化处理,导入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
二、单位比对、建立核查单位底册
(一)单位比对。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以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与部门数据进行单位比对、合并和整理。首先在名录库系统中以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和部门登记注册号为依据自动进行比对,合并重复单位;再对由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不唯一、单位名称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无法自动合并的单位,按一定线索进行人工合并,主要线索是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或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关键字相同或相近的单位。在此基础上,对合并结果进行审核和改错,对区划代码等主要指标进行必要的整理补充,区划代码要编为12位码(即每一个单位必须落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各部门数据经过自动合并、人工合并和整理后生成单位比对库,作为单位核查和查遗补漏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建立核查单位底册。选取单位比对库中全部单位的部分字段,生成核查单位底册。底册字段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单位类型、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行业代码、底册顺序码等。
三、准备核查资料
单位核查前要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文件、有关法律文书、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核查表、普查区地图、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手册等有关资料,并发放到基层普查工作人员。
四、“地毯式”核查
核查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普查员所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明确各普查员负责的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普查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根据普查区示意图,按照事先确定的调查路线,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核查。入户时,须持有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详细询问并甄别是否属于本次调查对象。
在核查登记时,如确认属于调查对象,普查员要认真核对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审批登记证书,通过询问并按照单位界定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判别其单位类型(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按规定允许或必须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通过询问是否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判别是否为多产业法人单位;据实逐项核实、填写核查表,并在核查表上标注核查情况。对无证的经营单位也要按照实际情况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一览表》中核实填报该单位信息。对不配合核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一)对于普查员查到的每一个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要根据相关证照上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一览表》查找该单位,认真进行比对,并在相应《核查一览表》的“核查情况”栏中标注核查情况:
1.对于本普查区实际存在的单位,核实、修改《核查一览表》中信息,并在“核查情况”栏中标注“10”(指核查存在单位)。
2.对于《核查一览表》中没有,但实际核查中本普查区存在的单位,需在空白的《核查一览表》中增加该单位,填报该单位信息,并在“核查情况”栏中标注“20”(指新增单位)。
3.对于《核查一览表》存在,但实际核查中在本普查区没有找到或无法填报核查表的单位,通过电话联系,熟悉情况人员座谈等方式查明不存在的具体原因,在《核查一览表》的“核查情况”栏中按照分类标注相应情况。内容如下:
“01”(指消亡单位,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破产);
“02”(指迁出或在其他普查区单位,在备注中注明迁往或在哪个普查区);
“03”(指合并单位,在备注中注明和哪家单位合并);
“04”(指重复单位,在备注中注明和哪家单位重复);
“05”(指未找到单位)。
(二)对于多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数大于等于2的法人单位),则还要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三)对于个体经营户,则直接填报个体经营户核查表。
对于即将动迁的单位在核查时除正常填报核查表式以外,普查员应主动询问搬迁去向和相关人员的联系电话,并填写在核查表备注栏。
各类市场、写字楼、宾馆和商住两用楼及办公大楼、大专院校和工厂大院等经营、办公单位集中的区域是单位核查工作的重点、难点。各级普查机构要全面了解、掌握和确定本地区单位核查工作的重点、难点,研究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具体实施办法。
对于乡(镇、街道)内每个普查区所有核查情况标注为“02”和“05”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组织熟悉情况的人员重新进行甄别和分析,检查这些单位是否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普查区已经标注为“20”,所有核查情况标注为“02”的单位是否已经在备注中注明迁往或在哪个普查区。对那些在本乡(镇、街道)内某个普查区标注为“02”和“05”,而在本乡(镇、街道)所有普查区均没有标注为“20”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全部重新分发到各普查区再次核查和确认。
五、核查表审核、整理与装订
单位核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本普查区核查表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漏填的项目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及时进行核实、更正和补报。人工审核通过后,将普查区核查表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一览表》、《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和《个体经营户核查表》分别编号、编页码装订,并上报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
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收到普查区上报的核查表后,要及时组织各普查区进行交叉审核,对发现的调查单位漏报重报、调查指标漏填错填等问题尽快核实、更正、补报。全部核查表确认无误后签字上报县级经济普查机构。
六、人工审核、编码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收到乡级经济普查机构上报的各类核查表后,应集中时间、地点,组织专业人员对所有单位(报表)的各项调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发现差错要及时核实、更正,编制补填行业代码和区划代码,对没有正式组织机构代码且符合临时代码赋予条件的单位,赋予临时代码,并对全县核查表册统一编号。
七、数据处理、生成核查数据库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处理工作。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结果,根据“地毯式”核查更新后的核查底册,在名录库核查数据管理系统中完成排重、补缺并更新相关信息等数据处理,生成核查数据库。对个体经营户核查登记结果,通过省经普办编制的数据处理程序进行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和分析。
八、单位查遗补漏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须将核查数据与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和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分别进行比对,对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地毯式”核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包括核查单位底册中不能确认的单位,认真组织进行查遗补漏。
对于部门存在特别是税务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正常”纳税而在核查中没有找到的企业、编制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核查中没有找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存在而核查中没有找到的社体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构,以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存在而核查中没有找到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要列出清单,分解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作为重点进行查遗补漏。
查遗补漏要反复进行,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
九、数据质量抽查验收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核查工作的始终,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必须尽快组织单位核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抽查验收的重点是深入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县(市、区)交界处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检查其单位核查数据质量。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乡(镇、街道)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抽取1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查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街道)单位总数的5%。
设区市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县(市、区)至少抽取2个普查区,被抽查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县(市、区)单位总数的1%。
省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设区市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设区市抽取至少3个普查区,被抽查普查区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设区市单位总数的0.5%。
单位核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是对抽查地区单位核查工作的全面验收,要对抽中地区重新进行“地毯式”调查,重点是是否遗漏调查单位、是否弄虚作假,单位类型、行业代码是否划分准确,报表录入是否准确。抽查完成后,每个普查区要填写单位核查数据质量抽查表,以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⑴漏报率。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2%。⑵单位类型、行业代码划分的错误率低于1%。
对数据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在上报核查数据以前完成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并撰写抽查验收报告与质量抽查表一起报上级经济普查机构。
十、数据分析、评估与认定
依照《关于转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共同做好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闽经普办〔2013〕12号)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共同对单位核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和认定。
(一)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查遗补漏和抽查验收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将核查数据与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并将单位核查结果通报同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六个部门,由后者按其审批或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本系统对差异单位的核查工作,并于1个月内反馈差异单位核查情况。普查机构根据反馈情况,据实修正有关数据或继续开展查遗补漏。
(二)与统计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各级普查机构要将核查数据与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数据质量。统计部门内部各相关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所负责范围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行业进行复审和评估工作,确保普查对象的行业界定准确,保证普查登记和统计调查单位的一致性。
(三)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七个部门要共同评估认定单位核查结果,分析差异原因,并撰写核查数据评估报告,逐级认定、签字上报至省经普办。
十一、编制普查单位底册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在单位核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合格后,根据普查登记前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年度审核认定结果和金融、铁路系统提供的名单,在核查数据库中标注通过企业一套表平台开展调查的全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和金融、铁路系统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生成本县(市、区)普查单位底册。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单位底册,准备、发放有关普查资料和设备,进行PDA内容加载,组织普查培训和后续普查登记工作。
十二、上报单位核查数据
核查数据库和普查单位底册,单位核查的基层表、汇总表、综合表以及质量抽查验收结果要经当地经济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逐级上报。
单位核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差异分析的核查数据评估报告,须由经济普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随核查结果一并报上级经济普查机构。
第三部分 核查表式、指标解释、填报说明和主要审核要求
一、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一览表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一览表
区划代码(105) □□□□□□— □□□□□□ 普查小区代码(107)□□
福建省 设区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居 委 会)、村 委 会 普查小区 普查员签名:
序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单位详细名称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单位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类型
|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
行业
代码
|
底册顺序码
|
是否有电子商务经营活动
|
是否承接服务外包业务
|
产业活动单位数(个)
|
核查
情况
|
区划代码(核实后)
|
备注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行政区划代码□□□□□□
序号
|
单位类别
|
组织机构代码
|
产业活动单位名称
|
单位
详细地址
|
区划代码
|
联系
电话
|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
行业代码
|
备注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一览表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组织机构代码: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二)单位详细名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县(市、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五)联系电话:包括电话号码、分机号、手机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总机号与分机号码之间以“—”连接。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六)单位类型:指该单位为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七)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各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主要业务活动内容或产品(服务)的具体名称。要尽可能详细填写,如生产刨花板、销售刨花板等。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八)行业代码:普查员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九)底册顺序码:指单位比对库中每个单位被赋予的唯一不变顺序码,用于建立各部门数据、名录数据、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调查单位数据和普查数据的关联关系。普查员免填。
(十)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企业:主要指在自营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经营网店,开展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和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有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填“1”,无填写“0”。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十一)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合同,为发包商提供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技术知识流程外包(KPO)服务的单位。服务外包指机构将原本由内部完成的非核心的业务剥离出来外包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并能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服务外包活动是由服务外包发包商和服务外包提供商组成。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单位填“1”,无填写“0”。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十二)产业活动单位数:本项指标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选填“1”。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包括本部在内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总计数。多产业法人单位另外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依次填写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十三)核查情况: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根据入户核查情况分别填报“01”(指消亡单位,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破产),“02”(指迁出或在其他普查区单位,在备注中注明迁往或在哪个普查区),“03”(指合并单位,在备注中注明和哪家单位合并),“04”(指重复单位,在备注中注明和哪家单位重复),“05”(指未找到单位),“10”(指核查存在单位),“20”(指新增单位)。
(十四)区划代码(核实后):根据单位迁往或在哪个普查区,填写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所有“核查情况”标注“02”的单位填写本项,普查员免填。
(十五)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指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普查员免填。
(十六)《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中的“单位类别”: 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 填写“1”,法人单位分支机构 (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填写“2”。
四、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一览表主要审核要求
(一)组织机构代码长度必须为9个字符,不能含有0-9或A-Z(大写)之外的任何字符,必须符合校验规定。
(二)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长度须为12个字符,须与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一致。
(三)行业代码必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4位小类码)一致。
(四)单位类型、单位类别取值必须为“1、2”。
(五)所有“核查情况”标注“02”的单位,“区划代码(核实后)”不能为空,且长度须为12个字符,须与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一致。
(六)产业活动单位数必须大于等于1。
(七)核查情况取值为“01、02、03、04、05、10、20”。
五、个体经营户核查表
(一)个体经营户核查表
区划代码(105) □□□□□□ — □□□□□□ 普查小区代码(107)□□
福建省 设区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居委会)、村 委 会 普查小区 普查员签名:
序号
|
个体经营户名称
|
个体经营户主姓名
|
街(村)门牌号
|
联系
电话
|
有无工商或民政证照(1有,0无)
|
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1办理,0尚未办理)
|
从业人员
期末人数
(人)
|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
行业代码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不含无挂靠个体运输户。
2.填报要求:行业代码(第9栏)普查机构核实填报、修改,代码为三位,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的代码规则。
(二)个体运输核查表
区划代码 (105) □□□□□□
福建省 设区市 县(市、区) 填表人签名:
指标
|
户数(个)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甲
|
1
|
2
|
无挂靠个体运输户(货运)
|
|
|
无挂靠个体运输户(客运)
|
|
|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无挂靠个体运输户。
2.填报方式:县级普查机构根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资料填写。
六、个体经营户核查表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个体经营户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或据实填写。对于无证经营、无正式名称的个体经营户可以“户主+经营性质”方式命名。
(二)个体经营户主姓名:填写领取工商执照的经营者姓名,或据实填写。
(三)街(村)、门牌号: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具体街(村)、门牌号。
(四)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个体户,可以填写户主的移动电话号码。
(五)有无工商或民政证照: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登记证书的填写“1”,无填写“0”。
(六)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指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填写“1”,否则填写“0”。
(七)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业主、雇员以及参加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如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八)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指个体经营户从事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主要活动内容或产品(服务)的具体名称。要尽可能详细填写,如生产刨花板、销售刨花板等。
(九)行业代码:普查员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中类代码。
(十)区划代码:普查员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统一填写。
(十一)普查小区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普查员免填。
七、个体经营户核查表主要审核要求
(一)行政区划代码长度须为12个字符,须与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一致。
(二)行业代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3位中类码)一致。
(三)期末从业人员数必须大于等于1。
(四)有无工商或民政证照取值必须为“1、0”。
(五)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取值必须为“1、0”。
八、数据质量抽查表
数据质量抽查表
设区市 县(市、区) 普查区名称: 普查区代码(后6位)
|
|||
|
法人单位
|
产业活动单位
|
个体经营户
|
1.抽查单位数
|
|
|
|
2.漏报单位数
|
|
|
|
3.界定错误(单位类型、行业代码划分错误)单位数
|
|
|
|
普查机构负责人: 抽查负责人: 抽查人: 报出日期:2013 年 月 日
|
九、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核查表封面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核查一览表封面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普查区 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
共 册本册为第 册 共 页
本册单位数: 个
普查区责任人: 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
上报日期:2013年 月 日
乡级普查责任人: 普查指导员: 审表人:
上报日期:2013年 月 日
县级普查责任人: 审核人: 编码人: 录入员:
上报日期:2013年 月 日
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封面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普查区 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
共 册 本册为第 册 共 页
本册单位数: 个
普查区责任人: 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
上报日期:2013年 月 日
乡级普查责任人: 普查指导员: 审表人:
上报日期:2013年 月 日
县级普查责任人: 审核人: 编码人: 录入员:
上报日期:2013年 月 日
个体经营户核查表封面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普查区 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
共 册 本册为第 册 共 页
本册单位数: 个
普查区责任人: 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
上报日期:2013年 月 日
乡级普查责任人: 普查指导员: 审表人:
上报日期:2013年 月 日
县级普查责任人: 审核人: 编码人: 录入员:
上报日期:2013年 月 日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