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与公职人员交通违法通报纪检
http://www.lywxww.com 2016-06-02 08:42:49 来源:中国江西网 【字号 大 中 小】
近期,一则《党员和公务人员注意啦!7月1日起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有新变化: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将被通报纪检部门》信息在微信上传播。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该消息属实,江西已收到公安部通知,目前已下发全省要求贯彻执行。
变化
处罚交通违法将增采政治面貌、职业信息
根据公安部通知,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并及时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其中,“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无党派人士、群众等;“职业”包括:公务员、公安民警、职员、工人、农民、自主经营者、军人、武警、教师、学生、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外来务工者、不在业人员、其他。
记者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式样)中看到,已增加了政治面貌、职业等信息填写栏目。
解读
公职人员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将通报纪检
据了解,交通警察对交通违章进行处理时选择适用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其中,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所以,具有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驾驶人,如果存在以上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违法行为,7月1日后将被通报到纪检部门。
目的
督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
普通群众应该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而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发挥表率作用。此前,我省已下发通知,我省各地交管部门将积极协调检法机关,建立完善醉驾犯罪行为快侦快诉快审机制,推动实现刑事拘留和实刑判罚,进一步提高醉驾入刑的震慑力。积极推进将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实施联动惩戒,加强自律。职业驾驶人酒驾醉驾的,将通报所在单位和企业,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在办理案件中,及时查证核实当事人的政治面貌、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等身份信息,查实后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案例
安义县原纪委书记吴强酒后驾车被双开
近年来,省内外屡有公职人员因酒后驾驶丢官帽甚至触犯刑律的案例。
例如,2013年12月28日,来自江西省纪委的消息,省纪委对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其中,安义县纪委书记吴强酒后驾驶私车肇事在列。根据通报,安义县纪委书记吴强酒后驾驶私车肇事,经研究,决定给予吴强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链接
检查时当场饮酒以饮后数值为准
醉驾入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拒绝甚至阻碍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的现象增多,如有的驾驶人遭遇检查时大量饮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醉驾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检查时当场饮酒,以其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依据。
此外,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导致血液中无法检出酒精含量值,或者检出的酒精含量值未达80毫克/100毫升的,如确有其他确实证据证明其在驾车前大量饮酒,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足以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也可依法认定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