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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暂停办理放弃再生育奖励 生一孩二孩实行登记制

http://www.lywxww.com  2016-01-04 08:45:07   来源:福州日报  【字号

  福州新闻网1月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林晗)全面二孩政策已经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昨日,为做好《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就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全面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等方面作出规定。

  育龄夫妇生育可实行承诺制

  《通知》要求,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对于登记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具体参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的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于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办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通知》要求,在群众登记过程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引导群众,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同时,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或省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暂停办理放弃再生育奖励

  《通知》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办理放弃再生育奖励,对新增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符合《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放对象,可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生育后自主选择避孕措施

  《通知》要求,全面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对于已经生育的育龄夫妻,可在了解各种避孕节育知识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对于符合政策拟生育的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证明,并由乡(镇、街道)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提供免费取出宫内节育器等相关技术服务。

  《通知》强调,要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重点监测孕产妇保健需求变化,做好与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助产机构相关服务的衔接和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助产机构积极设立再生育服务门诊,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要建立预警机制,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机构有序就诊。要完善危重症孕产妇监护救治网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畅通高危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

  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福州新闻网1月3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张旭)记者昨日获悉,为做好《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工作,省卫计委下发通知,就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制度,全面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等方面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要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对于登记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在群众登记过程中,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引导群众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或省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要全面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对于已经生育的育龄夫妻,可在了解各种避孕节育知识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于符合政策拟生育的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证明,并由乡(镇、街道)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提供免费取出宫内节育器等相关技术服务。

  《通知》还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进行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办理放弃再生育奖励,对新增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符合《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放对象,可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该负责人称,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重点监测孕产妇保健需求变化,做好与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助产机构相关服务的衔接和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助产机构积极设立再生育服务门诊,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要建立预警机制,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机构有序就诊。要完善危重症孕产妇监护救治网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畅通高危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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