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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积金新政即日起执行 贷款不查房不查贷

http://www.lywxww.com  2015-04-09 08:58:42   来源:综合  【字号

  东快讯(记者黄弘妍)日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福州即日起执行住房公积金新政。

  新政中对职工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等方面做了规定。昨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针对此次推出的新政中,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做了解读。

  问题1住房公积金贷款真的不查房也不查贷了吗?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查房是指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到房屋登记机构开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了,也就是不需要提供家庭住房证明材料了。同时,也不查贷,只以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来进行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允许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就不能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题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还分首、二套房分别进行确定吗?

  答:自2015年4月2日起,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再按首套房、二套房来分别进行确定了。只要夫妻双方都在福州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论职工买的住房是属于首套房、首改房还是二套房,他就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6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4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题3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应如何理解?

  答:所谓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只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满足购房的资金需求,不要再另行申请配套的商业贷款。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只要缴付房屋总价的20%的首付款就可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只要缴付房屋总价的30%的首付款就可以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题4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执行什么标准?

  答:因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对于商业住房贷款的规定各不相同,所以如果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也就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进行配套),需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确认的住房贷款标准执行。

  问题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如何执行的?

  答:根据文件规定,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都是执行人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东快讯(记者金川)昨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对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部分调整。东南快报记者了解到,新政主要有三大变化,包括贷款门槛降低,贷款执行利率和首付款比例调整,其中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由“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调整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新政在前天正式实施。

  贷款门槛降低取消“结清一年后再申请”规定

  据了解,新政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查房。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及配偶)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这次政策调整中,取消了原有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必须结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认房又认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两项规定。也就是说,职工家庭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只要有购房能力,即可利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

  在降低贷款门槛的同时,新政还明确了“优先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刚性购房群体的贷款需求。

  首付比例调整首付款比例最低两成

  新政明确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其中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而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原政策中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二套的上浮10%。此次政策调整后明确,只要借款申请人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此次调整取消了购房套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限制条款,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此前,职工购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可按20%,9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30%支付;购买二套自住住房,则必须按不低于50%支付。

  如果职工家庭欲购买一套中低价位的住房,支付20%的首付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满足购房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无疑可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有效缓解购房资金压力。当然,若职工购买一套价位相对较高的住房,需申请组合贷款方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那么其首付款比例标准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贷款额度提高双职工最高100万元单职工最高50万元

  新政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调整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据了解,之前的标准是2012年初根据当时厦门市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水平相应制定的,随着厦门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上涨,这一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已经难以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

  以总价143万元、贷款期限30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一笔100万元贷款为例,在政策调整前,该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到80万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余20万元则需申请商业性配套住房贷款;而政策调整后,该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到10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仅此一项至少可为职工家庭节省利息支出8.3万余元。

  另外,新政还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贷款使用率区间进行适当上调,让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得到更高额度的贷款保障。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高于75%、低于95%时为1,高于95%、低于100%时为0.8,高于100%时为0.6。

  以缴存基数均为4655元(厦门市2013年度社平工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6703.2元(缴存6个月)、贷款期限30年双职工家庭为例,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计算,政策调整前,执行的是0.6的流动性调节系数,该职工家庭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约为71万元;政策调整后,执行的是1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可贷额度可达到100万元。

 

  导报讯 (记者 李大荣)不到半年,龙岩住房公积金政策再度调整,此次新政给龙岩市民带来了哪些利好呢?昨日,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称,三大亮点值得期待。

  另悉,此次新政4月2日起实施。

  亮点1 取消异地使用公积金限制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谢晓文说,此次新政,龙岩首次取消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限制。龙岩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即龙岩行政区域外)买房或还贷款,可以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他说,去年新政规定,在省内异地买房,提取龙岩市的公积金,规定“不需提交本人或配偶购建房前,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简化办理手续。而此次新政范围变大,将“省内异地买房”拓展到全国,这是此次新政最大亮点。

  亮点2 公积金首贷首付降至20%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此次新政,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执行基准利率;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为30%,执行基准利率。

  同时,放宽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认定标准。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此外,针对已还清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实际拥有住房套数认定为一套或无房的,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的,首付款比例降低至30%,执行基准利率;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的,首付款比例降低至40%,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亮点3 公租房可全额提取公积金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此次新政,放宽了提取住房公积金作房租条件。

  龙岩市职工只需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其中,租住商品住房的个人,需要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每年提取金额上限为7200元,每月上限600元。如本人及配偶无房的,夫妻俩每年最高可以申领14400元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根据龙岩市场租金水平等内容适时调整。

  针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每年提取金额则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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