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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查历史两违 28户违建分类处置

http://www.lywxww.com  2018-05-29 08:30:22   来源:县城建监察大队  【字号

  罗源湾新闻网讯 自2018年初以来,县城建监察大队市政中队严格贯彻落实《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文件精神,逐步针对未自行拆除的历史两违住户实施整改措施。

  5月份,市政中队就辖区内历史两违案件进行清查,针对28户违建户分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分类处置。

  一、巡查走访,引导拆除。市政中队贯彻“721”工作法,针对此28户违建再次组织队员进行走访违建当事人,体民情,讲政策。在宣讲政策,讲解工作形势的同时,也体现我队两违处置的态度与决心。最终成功劝说1户违建户自行拆除违建,拆除面积26.5平方米。

  二、部门联动,完善资料。历史两违存量集中处置数量多、数据杂、难度大,我队依照《罗源县两违查处规程》,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完善案件资料。5月10日我队函告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请求协助调查28户历史两违户主不动产信息,至15日我大队收到回函,历史两违案件当事人信息得以完善。

  三、限制产权,督促自拆。至5月21日,剩余27户违建户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我队对该27户违建户主采取限制产权处理。

  小管普法:

  《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明知是违法建筑,为其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编辑:陈雁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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