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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法院:劳动关系不明引争议 原告维权被驳回

http://www.lywxww.com  2016-03-11 16:49:59   来源:罗源法院  【字号

  2014年4月开始,原告詹某由工地班组长占某带领,到被告福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做工,工资按务工天数结算,由陈某以现金发放。同年9月1日,原告在该建筑工地务工时,从高处摔下受伤。原告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并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原告詹某在被告承建的建筑工地务工,但该楼工地由被告分包给个人陈某负责施工,陈某系该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地工人由陈某负责招用,工人工资也由其发放。被告虽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企业,但不知晓原告是否在其承建的建筑工地务工,是否实际为其提供了劳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产生直接的劳动报酬支付关系,原告未受到被告的实际管理。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真实意志,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加给另一方。在这种缺乏双方合意的情形下,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切不可忽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认定劳动关系,会给自身维权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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