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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给"弟子"带来的三种不幸

http://www.lywxww.com  2017-05-17 16:17:50   来源:凯风网  【字号

  5月13日,本来是一个极其普通的日子,自从李洪志把生日改成“5.13”后,就变得异常热闹起来。每到这个日子李洪志都会授意一小撮“法轮功”骨干分子,打着为“主佛”庆生的幌子,招摇撞骗、挑衅闹事。这些邪教活动,在令李洪志借佛生邪、敛财无数的同时,也给“弟子”带来了数不清的苦难。下面,我们就借助几个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为大家盘点一下“5.13”李洪志给“弟子”带来的这三种不幸。

  不幸一:终极“圆满”是死亡

  55岁的宁夏青铜峡市职业中学教师袁某琴,原本有一个令人羡慕的幸福家庭,丈夫是一名法官,还有一对活泼可爱的双胞胎儿子。可不幸的是,1998年袁某琴为追求所谓的“圆满”,开始痴迷“法轮功”不能自拔。随后,在2001年5月,袁某琴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拉拢群众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扰乱社会秩序,被青铜峡市公安局治安处罚。2007年11月,袁某琴又自制“法轮功”宣传册、彩页50余种近1000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袁某琴仍不知悔改,再次习练“法轮功”,有病不医,“练功”治病,小患成大疾,最终在2015年8月孤独的病死在家中。

  袁某琴的不幸遭遇是诸多“法轮功”痴迷者的一个通例。她们都曾经拥有幸福的家庭,更渴望美好的生活。可在追求幸福美满生活的过程中,受到“法轮功”邪教组织“圆满”“消业”画饼的蛊惑,逐渐失去最基本的理智,执迷不悟,最终酿成一个又一个的不幸。

  不幸二:传播邪教陷囵圄

  陈某,女,46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国家明令依法取缔后,陈某继续信奉“法轮功”,在家中制作“法轮功”书籍及宣传品、通过网络下载“法轮功”音、视频。2014年起,陈某在青铜峡市区租房开办名为“步步高颗颗星”小学生补习班,在给小学生们补习功课之余,竟向小学生传播“法轮功”邪教,被学生家长发现并及时报警。2016年12月9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宣判,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同样,因传播邪教而身陷囵圄的还有吴忠市的张某彦。2014年3月1日,张某彦购买电脑、打印机、刻录机、纸张等电脑设备、耗材,在出租房制作法轮功宣传品。2015年11月10日,吴忠市公安局在张某彦的出租房内和其驾驶的黑色“本田”轿车内,搜查出张某彦制作的“法轮功”光盘430张,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3670张,共计17698.5元,“法轮功”宣传品356份以及电脑、打印机、刻录机等一批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设备。

  《刑法》第三百条明确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无论是从犯罪情节上看、还是从社会影响上论,张某彦传播邪教的行为,都属于“比较严重”,被利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不幸三:不思悔改遭受严惩

  王某生,男,46岁,1995年开始习练“法轮功”,曾任宁夏“法轮功”辅导站站长。1999年7月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后,王某生继续组织部分“法轮功”顽固痴迷人员从事邪教活动。2000年5月26日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出狱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邪教活动,2015年11月20日,石嘴山市公安机关在王某生租赁的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租赁的房屋内将其抓获,查获“法轮功”宣传书籍1257本、宣传册2138册、宣传单4468张、宣传画180张、宣传卡片400张、宣传信件79封、宣传台历190本、宣传信体贺卡600张、宣传币2176张、宣传印章10枚、宣传光盘2149张、宣传报93份、大型横幅2条、磁带44盒,以及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电脑、打印机、记录机、用于发送反宣短信的车载伪基站等制作工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因此,王某生被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以上四个案例只是“法轮功”邪教祸害信徒的冰山一角,但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再次诠释了一个法治道理:痴迷邪教不思悔改,必然会遭受法律的严惩。因此,李洪志给“弟子”带来的三种不幸更是一记警钟,我们只有时刻敲响警钟,时刻严防邪教,才能真正规避邪教衍生的种种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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