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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管辖海域非法捕捞 将依我国刑法追责

http://www.lywxww.com  2016-08-03 09:13:45   来源:新京报  【字号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8月2日上午,《人民法院报》发布了两则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规定(二)》。规定明确,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将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责。

  《规定(一)》第三条指出,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一》还明确,因在公海等我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事故船舶最先到达地、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事故船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的,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规定(二)》继续明确了偷越国(边)境,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属于“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

  此外,《规定(二)》指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海洋、公安、海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一)》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规定(二)》于今年5月9日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通过,两则规定均于8月2日起施行。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长期以来,法院对东海、南海包括中沙、西沙等我国管辖海域行使司法管辖权。随着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上航运、海上工程建设的发展,涉海案件也随之增多,再加上涉海案件本身涉外性强的特点,对法院如何积极行使海上司法管辖以及有关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在涉海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提出了一些需要统一认识的新问题。

  此外,渔政、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也多次就进一步提高海上执法规范化水平、证据审查认定标准等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该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外国人驾船从海上非法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调查等非法活动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司法解释针对外国船舶和人员到我国管辖领域进行非法侵渔、调查等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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