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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官员复出常态化"闪电化" 媒体揭秘背后玄机

http://www.lywxww.com  2016-07-28 08:09:58   来源:中国青年网  【字号

  【被问责官员复出常态化"闪电化" 媒体揭秘背后玄机】因违纪而被免职的省部级官员竟得以在保留行政级别的同时闪电复出,这一消息将引发公众强烈质疑的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

  近来,一则关于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涉嫌严重违纪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实,十八大以来,民众早已对中纪委“打虎”习以为常,而此次之所以会关注这名原副省长的落马,其主要原因在于李成云早在2011年9月就曾因涉嫌违纪被免去副省长职务,但仅仅两个月后,他就被任命为四川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而起复,并未受到任何降级处理。

  因违纪而被免职的省部级官员竟得以在保留行政级别的同时闪电复出,这一消息将引发公众强烈质疑的被问责官员复出制度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

  被问责官员都是如何复出的?

  2003年“SARS问责风暴”的启动,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行政问责制度的全面探索时期。十多年来,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行政问责建设逐步走上了制度化、常态化的轨道。纵观近年来关于被问责官员复出的诸多报道,不难发现当前官员复出方式存在着如下规律与特点:

  第一,官员复出常态化

  如,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处分的大批官员大多数复出或履新。有报道指出,因突发事件被问责免职以及引咎辞职的官员,多数都会再度起复,仕途生涯得以延续,鲜有官员因被问责而真正终结其政治生命。更值得关注的是,就连某些因违纪而被免职的官员,也有起复者,譬如文中开篇提到的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

  第二,官员复出低调化

  与往日问责时的高调曝光相比,官员的复出往往显得相当低调。绝大多数官员都是在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下悄然复出,在就任新职一段时间后,才被细心的媒体或网民通过偶然的机会发现而曝光,公众对其重获任命的条件、理由、程序等更是知之甚少。

  第三,官员复出“闪电”化

  官员的复出时间距其被问责时相距甚短。例如,四川省简阳市原市长段成武于2010年8月18日因违法批地被调离岗位,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但于2010年8月24日即任四川省资阳市财政局局长,中间间隔仅为6天。更有甚者,尚在突发公共事件还在处理过程中,就已重新走上领导岗位。

  第四,复出官员职级平稳化

  尽管官员的复出形式多种多样,但多数是平级调动,有的甚至不降反升。据有关学者对2003年至2010年间30位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典型事例分析表明,平职复出的官员占43.3%,升职复出的占13.4%,二者合计56.7%。换言之,半数以上的被问责官员起复后行政级别和待遇不变,其中亦不乏被直接提拔重用而“逆势升迁”者。

  被问责的官员为啥还要复出?

  官员复出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干部政策的体现。对于犯错误的同志要给予其改正的机会,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干部政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明文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纪党员要做到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毛泽东同志也曾说过:“对于犯错误的人,只要他不固执错误、不讳疾忌医,以至达到无可挽回的地步,而是认真反省,真正愿意悔过自新,我们就要关心他,帮助他把毛病治好,使他重新成为一个好同志。”

  而且大多数领导干部久经党和国家培养,素质较高,综合能力较强,偶尔因工作失误被问责在所难免,如不给改过自新、戴罪立功的机会,既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又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所以官员被问责并不意味着从此永不再任用,而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针对其承担责任的类型、工作能力、政治思想素质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被问责官员是否可以复出。

  尤其在高级干部的选拔培养上,我国自古就有“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的说法,一名干部从初出茅庐、崭露头角,到独当一面、主政一方,每个环节都需经过组织部门严格甚至苛刻的考察与筛选。由此可见,能从这个选拔体系中脱颖而出的官员,绝大多数都在长期的艰苦磨练中积累了丰富的执政经验,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出众的领导能力,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如果我们对一名德才兼备的干部因其有过工作失误被问责就弃之不用,不但是对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大损失。

  消解民众质疑,中共以制度服人

  现实中,官员的复出一旦被发现,常引发公众和舆论的强烈质疑和不满,可谓“逢出必疑”,认为被问责官员复出“全然没规矩”、“无原则”,官员问责仅仅是“带薪休养”,然后是“带病提拔”,其结果是“伤了民心”。

  官员复出要有充分的合法性基础,让问责与复出步入法治化轨道。因此,问责是必须的,但是不能因此就把被问责干部一棍子打死,应该有一整套健全与完善的问责与复出机制,建立一种允许复出但是不易复出的机制:问责越严重越难以复出,岗位越关键越难以原位复出,复出次数越多越没有机会复出。总的说来,就是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尽快建立完善的复出法律机制,从源头上使被问责官员复出有法可依,取信于法与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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