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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村民挖出千年乌木 政府收走欲雕成佛像(图)

http://www.lywxww.com  2015-04-03 09:40:51   来源:贵阳网  【字号

  被发现的“乌木”。 南国都市报记者王渝摄

  南国都市报4月1日讯文昌市会文镇挖出“奇木”。4月1日,记者从当地政府获悉,经过鉴定,这根直径1.38米、长8米、重达5吨的巨大“奇木”,树龄在930年,属非洲桃心木。不过,挖出的“奇木”是否真的是乌木,还需专家进一步鉴定。目前,这根“乌木”已被会文镇政府运走并保管,政府与发现“乌木”的村民已达成协议,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村民参照树干价值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同时,针对这根“奇木”,该镇政府欲请来专家雕刻成佛像,作为纪念佛珠产业。

  村民发现“奇木”

  去年12月17日下午,会文镇村民林常兴、黄宏剑等4位村民骑着摩托车来到会文镇政府反映,称近日他们在会文镇湖丰村委会十八行村段河道地下中挖掘出一根巨大的古树干,怀疑是乌木(又称阴沉木),需要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及保护。

  林常兴告诉记者,他在当地从事根雕、木质家具等生意,因此对木材特别敏感。去年,10月份左右,他和几位朋友来到十八行村附近一条河沟里摸鱼,结果发现水下泥土中埋藏着一根巨大的“奇木”。

  “感觉木材保存的很好,就打算打捞上来做个功夫茶具。”林常兴说,让他没想到是,这根木材非常大,埋在水底的淤泥里很深,他和朋友花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耗时近两个月才将这根古树干打捞上岸。

  听说有村民打捞出古树干,这引来许多群众的关注,大伙儿纷纷前去观看,期间一些村民表示这极有可能是一根上千年的乌木,“村民提醒这是国家文物,要赶紧汇报。”林常兴说,于是他和3个朋友便连忙赶往政府反映。

  “当初花了几万元进行打捞,现在政府补偿了,我相信等鉴定结果出来后,政府一定为给我们奖励的。”林常兴笑着说。

  树龄930年

  4月1日,在会文镇政府大院内,这根巨大的古树干被政府精心地呵护着。

  “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该镇政府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工作人员会定期的对古树干上浇水,防止开裂。记者看到,这根巨大的古树干被一层稻草严实地包裹着,并且外面还有一层黑色网布遮盖,为了存放古木,政府还专门找来栅栏将其围住,防止陌生人靠近。

  据该负责人介绍,自从古木被移送到政府大院后,当地政府取样送到了专门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这根古木树龄在930年,树种是非洲桃心木。不过,古木是否真的是乌木,目前还没有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要求截一部分树干,这样容易破坏了古木,因此现在还没有鉴定。”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不过,这根古树木最少埋藏地下也有600年,“十八行村有近600年的历史,可以肯定的是还没村庄的时候,古树已经埋在地下了。”该负责人表示,具体时间还需要进行鉴定。

  欲雕刻成佛像

  自佛教传入会文之后,珠子的制作增添了佛教文化的元素,佛珠加工技术在会文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会珠”源源不断销往东南亚国家和国内市场,“佛珠之乡”声名鹊起。

  今年来,会文佛珠产业如井喷般发展,有规模生产企业50多家,家庭作坊有近700多家,集机工分销为一体的“前店后厂”已经成为会文佛珠产业特色。

  该负责人说,因为会文镇的特色和文化,因此,镇政府打算将这根古树木雕刻成佛像。“现在有很多企业已经表示愿意出资赞助,请来有名的雕刻大师进行雕刻。”该负责人说,雕刻好的佛像将被政府保管起来,以此来作为会文佛珠产业的“地标”产物。

  新闻加点料:

  乌木权属争议

  乌木权属争议之所以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折射的是公众对公权滥用的忧虑。  乌木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否则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包含乌木等土地出产物。同时,将用益物权人扩充到包括以占有为条件的债权人等在内的一切自主占有人,将不经意发掘或发现的自然形成之物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在现行法律依然不明确的背景下,解决乌木之争不妨采取协商的办法。可以由当地政府通过协商从发现者手中"购买"归属权,双方依法签署协议,这样既能有利于乌木的保护,也最大限度尊重发现者本人的意愿,保证发现者的利益。

  乌木之争折射了市场经济背景下法律的缺憾和立法导向的偏差,也折射了基层政府公权力的"傲慢与偏见",倘若还不能从法律上给个具体的说法,打上相关的法律补丁,或许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没完没了。

  乌木之争需要法律给个说法  政府收缴乌木必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否则就有悖于依法行政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但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古树的归属权难以确定。

  乌木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这并不意味没有被列举的均当然地收归国有。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地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何为埋藏物或隐藏物进行界定,但乌木不属于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或"隐藏"是有意识地人为地将物品埋藏起来。如果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么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

  就法理而言,乌木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有就应该归谁。谁先发现就归谁最具有合理性……

  律师:乌木属于天然孳息 依法归公民所有

  面对接二连三官民争夺乌木、"权属"难以划分的尴尬局面,司法界有关人士已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尽快对法律规定的埋藏物、天然孳息等法律概念,作出广义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定纷止争。

  近年来在全国多地发生乌木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乌木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始终未得到明确,以致逻辑上无法形成唯一推断而使此类事件接连发生。据什邡"乌木官司"被告方代理律师刘锋介绍,乌木这一特定物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应属国家所有的文物、动植物化石、矿产已有基本的共识,目前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乌木属于《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埋藏物,还是属于《物权法》第116条规定的天然孳息。为此,他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律师建议书中表示,乌木系树木与土地结合产生出具有新的自然属性的另一物,并未被人占有取得过所有权,因此不属于埋藏物,应属于天然孳息,依法归公民所有。他建议尽快对法律规定的埋藏物、天然孳息等法律概念,作出广义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乌木交易利益链调查:几经倒手价格翻4倍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城建等石材需求猛增,四川岷江流域的沙场日益增多,其河床下2~10米深处偶有珍稀乌木被挖出来,因乌木素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市场被持续爆炒。

  到目前,乌木炒作潮已经发展到堪称"疯狂"的地步,之前发生的四川彭州超千万元"天价"乌木事件,仅是将疯狂的乌木交易市场撕开了一条裂缝,其焦点人物吴高亮向当地政府索要的400万元奖励,至今仍悬在空中。

  据保守估计,仅邛崃市一地,年乌木交易额已达三四千万元,实际数字可能更大,若加上乐山、彭州等四川其他地区的乌木交易额,这个数字可能上亿元。一根乌木从沙场时1立方米4万元,转手能翻2倍;若再贩卖到外地市场,将是原来的4倍价;要是制成家具,则"天价"就更是频频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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