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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人民法院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罗源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http://www.lywxww.com  2020-02-08 13:15:12   来源:罗源县人民法院、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罗源县公安局  【字号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对于拒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或者拒不接受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不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的,特别是从湖北及武汉、温州等重点区域返罗人员未如实遵守相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患有或者疑似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人员,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过失造成病毒传播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编造与疫情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传播、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传播、散布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对不听劝阻或无视提示,拒不佩戴口罩、拒不接受体温检测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不具有防护作用的伪劣口罩、医用器材、医疗器械等,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劣药,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医务人员,在医疗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社会公众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共同努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2345或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罗源县人民法院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罗源县公安局

  2020年2月8日

【责任编辑:洪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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