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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签劳动合同工伤索赔遭拒 公司被判赔偿

http://www.lywxww.com  2017-03-27 16:08:25   来源:中新网  【字号

  中新网福州3月22日电(缪雨柯 林妹英)公司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出现工伤,还能要求公司赔偿吗?近日,记者从福州市罗源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责任纠纷案,并判决公司支付赔偿。

  聂大姐2014年8月进城务工,被管阀制造公司雇佣,在其抛光车间担任操作工,但公司一直未与聂大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12月,聂大姐在操作抛光机器时,左手腕被机器上的产品砸伤,当日即被送往罗源县医院,接受治疗。

  2015年,聂大姐向福州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与伤残认定,经鉴定确认此次属工伤事故、十级伤残,遂向罗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其赔偿损失。

  管阀制造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驳回聂大姐的诉讼请求。公司方称,聂大姐在2014年10月8日时年龄就已超过50周岁,依法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能力,故公司与聂大姐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于2014年10月7日;聂大姐在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月薪3000元人民币。因此,聂大姐在2014年12月所受到的伤害不能通过工伤程序解决,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聂大姐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福州市人社会局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为聂大姐缴纳社会保险,聂大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向聂大姐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罗源劳动仲裁委认定的各项赔偿项目并无不当,予以确认;管阀制造有限公司主张聂大姐年龄超过50周岁就不再具备劳动资格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经法院判决,管阀制造公司一次性支付聂大姐各项赔偿共计62320.5元。

  法院提醒,劳动者就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就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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